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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6-2-10
实施时间: 2026-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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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称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中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二、其他在增值税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执行期限截止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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