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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1-28
实施时间: 2026-1-28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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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各省直部门、中央驻赣单位、省属企业:
  为做好2026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更好的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赣人社函〔2026〕9号)和《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赣财会〔2019〕19号, 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
  2026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从即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二、继续教育对象
  在江西省境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初、中、高级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①出纳;②稽核;③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④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⑤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⑥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⑦会计监督;⑧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⑨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三、继续教育内容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知识、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知识、防范网络电信诈骗以及我省202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确定的“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省委十五届九次全会精神”“人工智能通识教育”三个专题等内容。
  专业科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要求,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并分别按照初级、中级和高级设置学习内容。重点学习新修改《会计法》、新出台的会计准则制度及解释、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技术、相关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税收及税收征管政策、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详见附件)。
  继续教育学习培训不得少于90学分或学时 (1学分=1学时)。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应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十七种形式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形式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江西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jxf.jiangxi.gov.cn) — “政务服务” —“会计综合服务”或“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http://acc.jxf.gov.cn/)点击“继续教育报名”,登录“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选择继续教育年份和其中一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缴费成功后进入学习。
  五、有关要求
  (一)参加江西省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先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完成信息采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作单位所在地(学生由学籍所在地、暂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会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再登录“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完成“注册”后,点击“登录”,用手机“赣服通”的“扫一扫”功能扫码登录,再点击“继续教育报名”进入“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界面。
  (二)2026年度的继续教育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学完所购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考试。我省会计人员可以通过网络继续教育的方式,在2026年度继续教育规定的完成时限内补学2023年度至2025年度的继续教育课程。2022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通道将在2026年12月31日关闭,逾期未完成2022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将终止课程,所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三)各级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 《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本辖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现场学习培训的指导和管理。要及时告知本辖区有关单位或现场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严格按照 《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提前进行报备,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及时提供继续教育考核结果等资料,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为学员进行学分登记。
  (四)会计人员通过规定的其他形式全部 (或部分)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可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按照提示上传符合要求的学分折算资料,提交学分折算申请,由当地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折算相应学分。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社规〔2023〕2号)第八条第八款“学习强国年度积分,每1000分折算为公需科目1学时,折算学时合计每年不超过10学时”的要求,会计人员可上传本人学习强国年度积分截屏,申请折算公需科目学分。
  会计人员当年通过其他形式参加的继续教育(或抵顶)学分未达到90学分要求的,可通过网络继续教育补齐剩余学分,若需补学不超过45(含)学分,则按照20元/人/年度收费,若需补学超过45学分,则按照40元/人/年度收费。费用不含教材,由会计人员直接在网上支付给选择学习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
  (五)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和学分折算政策,请登录“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查阅《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和登记操作细则》。
  (六)原在江西省境内工作,现已转到外省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工作,现已转到江西省境内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先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完成信息采集(或调转)。
  (七)会计人员在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过程中,如遇困难,可拨打已选择学习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服务咨询电话:东奥会计在线400-627-5566;正保会计网校400-810-4588;冠华会计网校400-880-6787;中会在线400-0918-770;上海国家会计学院400-900-5955。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指南
  江西省财政厅
  (此处盖章)
  2026年1月28日
相关附件: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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