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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4-12-12
实施时间: 2024-12-12
法规类型: 政府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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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某县交通局有一项建成年代久远的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原始资料已不可查,近些年来也未经过改扩建。目前,该地区尚未制定重置成本标准,该项基础设施未开展过资产评估。如何确定其入账价值?
 
  答:市政基础设施初始入账成本的确定,应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无法按照上述规定入账的建成年代久远、近些年来未经过改扩建的存量基础设施,可暂按名义金额入账,待当地重置成本标准明确后,再调整为按照重置成本入账。同时,该县交通局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名称、数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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