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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4-12-12
实施时间: 2024-12-12
法规类型: 政府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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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某事业单位申报了一项在发展改革委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医疗及科研设备购置。该项目购置的设备是否需要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何时转入固定资产?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有关规定,“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成本。属于项目建设内容的设备购置,需要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有关规定,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单位应当先按照估计价值将单项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该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项目中购置的设备,应当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转入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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