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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2-11-15
实施时间: 2022-11-15
法规类型: 政府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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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某市政府向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划拨原属本级政府部门的固定资产作为该国有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该划拨业务形成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主体是政府还是政府国资管理部门?
 
  答:《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 ,以下简称2号准则)所称“股权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等。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规定,政府财政总会计应当按照财政总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本级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进行核算。根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之间不存在股权投资关系,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不适用2号准则规定,不作为单位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因此,本问题中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主体应当是政府财政总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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