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政府会计准则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2-11-15
实施时间: 2022-11-15
法规类型: 政府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问:某市政府向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划拨原属本级政府部门的固定资产作为该国有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该划拨业务形成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主体是政府还是政府国资管理部门?
 
  答:《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 ,以下简称2号准则)所称“股权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等。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规定,政府财政总会计应当按照财政总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本级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进行核算。根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之间不存在股权投资关系,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不适用2号准则规定,不作为单位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因此,本问题中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主体应当是政府财政总会计。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 赣财税[2025]6号 2024/1/1
关于公开选聘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四届咨询专家的通告 财办会[2024]53 2024/12/25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民政厅关于 甘财税[2023]20 2023/11/9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复审合格获得 穗财综[2023]31 2023/11/15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 冀财税[2020]24 2020/5/18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20]22号 2020/12/3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 京财税[2015]87 2015/5/29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 琼财税[2016]19 2016/12/9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 财会[2022]29号 2022/10/9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获 津财税政[2018] 201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