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政府会计准则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2-11-15
实施时间: 2022-11-15
法规类型: 政府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问:在政府会计核算中,政府网站域名是否应当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以下简称4号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1)能够从政府会计主体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政府会计主体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政府网站域名是政府网站的基本组成部分和重要身份标识,按照国家有关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规定,政府网站主管单位统一审核把关政府网站域名的注册、变更和注销工作,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照“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政府网站域名,不得将已注册的政府网站域名擅自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因此,政府网站域名不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在政府会计核算中不应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 2025/7/8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 鲁国税函[2010] 2010/3/2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202 2025/12/24
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 厦财税[2023]1号 2023/3/3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 ‍内财税[2021]3 2021/4/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 沪国税所[2010] 2010/11/1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第八 渝财税[2026]3号 2026/5/29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 黑财税[2023]3号 2023/2/7
绍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 绍市财税政[202 2024/6/19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注册 黑财注[2013]51 201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