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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1-30
实施时间: 2026-1-29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阅读人次: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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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大连市税务局拟对《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2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hx0451@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意见(2026)”。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政策法规处1010房间(邮政编码150008)。请在信封上注明“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意见(2026)”字样。
  附件:
  附件1: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征求意见稿).xlsx
  附件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6年1月29日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目的
  《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自制定以来,施行效果良好,优化了东北地区税收营商环境,较好地服务了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裁量基准》执行情况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新文件新规定的出台,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税务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内容
  1.新增4项处罚裁量基准,包括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3项(序号56、57、58)、违反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1项(序号59),该4项处罚裁量基准由总局制定并全国统一执行。
  2.对15项同一裁量阶次内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超过10倍(含本数)的裁量基准进行调整,主要集中在发票处罚部分,由原来幅度罚款改为按照发票份数或金额给予固定比例罚款,如“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违法事项,其中第二裁量阶次规定“定额发票金额2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其他发票5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拟改为“定额发票金额超过2000元且在20万元以下,按发票金额每2000元处以100元罚款,发票金额不足2000元部分按100元罚款;其他发票超过5份且在500份以下的,按每5份发票100元处以罚款,不足5份发票的按照100元处以罚款”。
  3.对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一是将“首违不罚”中“首次发生”的判断标准统一为一个自然年度,即将备注栏“3.所称‘一年’是指违法行为发生的当年”内容调整为“3.所称‘一年’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即违法行为发生的当年”;二是在备注中对“五年”进行了补充说明,以减少执行中的误解,明确“五年”是用于计算固定期限内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频次,作为裁量处罚轻重考虑因素,不同于《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中“五年”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规定;三是将“不满××份、××本、××元、××万元”的表述改为“××份、××本、××元、××万元以下”,同时参考总局统一新增的4项裁量基准和其他区域裁量基准的表述删除了“不含”字样,使裁量基准整体上更简洁且前后表述一致。

相关附件:
附件1: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征求意见稿).xlsx    
附件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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