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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1-5
实施时间: 2026-1-5
法规类型: 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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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8号)有关规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要求,我们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宁人社发〔2017〕55号)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2月4日前反馈,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盖忠
  联系电话:0951-8553173
  邮    箱:cztkjc1234@163.com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1月5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宁夏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会计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中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职称分设高级会计师(副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
  第四条  初级、中级会计职称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与水平。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任职年限,以及提供虚假业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四)在从事经济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得申报。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评审规定行为的,不得申报。
  第六条  委托评审要求
  中央或外省单位驻宁机构人员需在我区评审的,须向自治区人社厅提供中央单位或外省的省级人社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  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考核认定高级会计师人员,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须为在我区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中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最近连续执业满5年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且所在事务所近3年平均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专业能力、工作业绩、专业理论要求
  取得中级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其中1-5中必备一项)。
  1.撰写公开出版发行的会计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专业书籍或教材1部(排名第二位及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3万字)。
  2.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3.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课题,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后,经课题主管部门结项验收并出具结项报告。
  4.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获奖人员),完成的会计及相关专业课题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5.对在非公经济组织、县(区)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其论文、著作不作限制性要求,需提交被单位采纳的由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专题方案、财务工作报告等(不少于3000字)。
  6.参与本单位经营管理,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与效率、保证资金安全运行等方面,为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书面建议。
  7.参与制定本系统、本单位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推动会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并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等,经实践验证运行有效。
  8.参与本系统或本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系统或单位推广取得较好成效。
  9.参与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资本运作、投融资决策、税务筹划或清产核资等工作,推动企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取得较好的经济与社会效果。
  10.在县(区)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经济建设项目中承担经济可行性论证、财务监督检查等主要工作。
  11.参与财会、审计、绩效评价、专项治理等工作,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方案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12.在会计中介机构参与大中型企业审计、资产评估工作中承做项目3项以上;或为单位提供会计、财务、税务、资产评估、经济管理等咨询服务2年以上;或服务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审计业务1项以上,且近3年执业中未受到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如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所在单位未受到履行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
  第四章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一)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担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财会类研究项目获得国家部委以上评比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者,以颁奖机构文件为准);或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者,以颁奖机构文件为准)。
  2.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聘为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及内部控制等咨询专家,并参与已发布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财政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自治区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毕业或自治区级青年拔尖人才项目结业,且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3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工作业绩、专业理论要求
  (一)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要求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能够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以上:
  1.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一个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济决策,在加强会计管理,有效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业绩突出,得到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地级市以上财政部门推广或表彰。
  2.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研究课题;或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二、三等奖。
  3.在担任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期间,直接参与地市级以上政府监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结论得到使用,且本人及所在机构近五年没有受到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
  4.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总会计师、财务总监5年以上;会计中介机构申报人员应担任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指导本单位财务工作安全运行并取得显著成绩受到上级部门表彰或取得的经验被同行认可采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5.主持(参与)承担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等工作,项目实施成效特别显著;或者主持(参与)承担重大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服务、绩效评价、证券分析、信贷分析、资产管理等项目,结合行业及业务特点,工作创新、技术精湛,取得业内公认的显著业绩。
  6.主持单位经营决策与管理活动或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单位财务管理或核心业务及经营管理中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7.主持(参与)承担单位财务管理组织与制度体系、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系、资金管控体系等的建立或优化工作,形成了系统报告和文件,显著提升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管理效率和效果,对其他单位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二)专业理论要求
  精通会计专业理论,掌握会计专业国内外发展最新动态。科研能力强,对会计专业理论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会计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不少于5万字)。
  2.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1篇)。
  3.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的: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独立撰写发表的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
  (2)主持完成省部级立项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经立项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较高价值。
  (3)主持完成市厅级立项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经立项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较高价值。
  (4)主持所在企业的上市、投融资、改制、重组、清算等方案拟订和重要调研,实施后取得显著效果的专题方案、分析报告等2份以上(每份不少于3000字)。
  (5)主持编写自治区级财政部门评选的管理会计优秀案例2篇以上或财政部评选的管理会计优秀案例1篇以上。
  (6)自治区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或自治区级青年拔尖人才项目毕业,且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3年以上。
  第十三条  任职单位要求
  任职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为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
  (二)事业单位为全日制高职以上院校、三甲医院及其它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
  (三)会计师事务所为宁夏综合评价优秀等次,且近三年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其他类似机构,比照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破格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学位)、资历、工作经历的限制,破格参评:
  (一)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结业;
  (二)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制度及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并参与已发布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
  (三)会计领域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或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一等奖;
  (四)因会计工作业绩显著,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获全国先进(杰出)会计工作者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对外语和计算机不做统一要求。对确实需要外语和计算机能力的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在评审时作为条件之一,标准由用人单位制定。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取得的工作业绩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等)。
  申报人员提供的科研成果、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一律截止到申报时间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以上”均含本数。
  (二)文中的“年”均按周年计算。
  (三)文中“从事会计工作”是指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和会计中介工作。
  (四)专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务会计专业学术著作;“公开出版”是指定期出版发行的,具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刊物,包括大专院校学报,不包括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论文不得少于3000字。
  (五)上市公司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上市公司,不包括新三板。
  (六)“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前3位。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宁人社发〔2017〕55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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