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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发[2026]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1-26
实施时间: 2026-1-26
失效时间: 2031-1-27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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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经评估,《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18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1月27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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