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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介机构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金办发[2023]2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2-4
实施时间: 2023-12-4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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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成效,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深入打击不法贷款中介黑灰产业,维护辖区金融市场秩序,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升信贷管理质效
  (一)不断提高自主经营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加大数字化转型和科技赋能力度,增强自主获客、客户信息收集及分析管理能力,逐步摆脱对渠道合作获客的依赖,严禁主动向贷款中介让渡“金融服务”,避免出现贷款中介掌控市场主动权、合作业务推高融资成本、风险跨行业传导加剧等问题。
  (二)严格履行授信管理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贷款“三查”,多渠道、多形式全面了解借款人实际情况,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要交叉验证并落实查验责任,不得以形式审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重点关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受让股权时间较短等现象。严格把控资金流向和用途真实性,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向借款人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应在贷款协议或者资金用途承诺函中明确,一旦发现贷款挪用将采取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措施。严查严防包装经营贷资质,出具虚假收入证明,虚构交易合同,提供受托支付渠道和短期垫资服务,中介团伙成员申请借款等乱象发生。
  (三)严防不法中介套利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止不法贷款中介伙同借款人利用不同品种贷款利差进行违法套利的行为。向借款人发放经营用途贷款时,应根据企业或商户的成立时间、规模、经营状况等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真实资金需求,警惕借款人通过不法手段以低利率贷款置换高利率贷款的情形。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不得仅收集交易合同,应认真查验发票以及货物、服务的实际情况,不得仅对受托支付对象的经营范围作形式性审查,应利用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等软件交叉验证,多采用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受托支付对象的真实性,严格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二、加强合作业务管理
  (一)加强贷款中介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统一管理的合作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由总行或一级分支机构及以上层级审核中介资质,并实行名单制管理。要了解合作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评估借款人融资综合成本,禁止合作机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合作应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范围、各方权责、客户权益保护、数据保密、禁止性行为等内容。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职责交由贷款中介承担,严禁将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支付划拨给合作机构,严禁以业务营销、拓展客户等任何名义,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中介机构。要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定期评估和持续管理,鼓励建立贷款中介黑名单制度,将诱导、帮助借款人违规申请贷款的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
  (二)加强员工行为管理。进一步加强员工合规文化教育,强化员工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做好员工异常行为排查,重点关注基层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私下勾结贷款中介,向客户推荐贷款中介、放松对贷款中介推荐客户的审贷标准和贷后管理标准等问题,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肃问责。推动优化考核制度,突出绩效考核中内控合规因素的比重和正向激励,切实杜绝业绩考核过于激进导致的合规隐患和道德风险,避免单纯追求效益、盲目追求规模的短期行为。
  三、规范宣传营销行为
  (一)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开展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宣传,切实加大正规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宣传力度,提升消费者识骗防骗能力。要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手机银行等方式主动向客户进行产品、服务和收费信息宣传,真实准确地提示风险,避免将营销主动让渡给贷款中介,防止中介机构利用信息不透明等漏洞误导或欺骗金融消费者。
  (二)加强贷款中介营销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与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不得允许合作机构在营销宣传中擅自夸大金融产品或服务、发布虚假合作信息,不得允许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银行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荐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一经发现要立即叫停整顿、严肃追究违约责任并审慎评估后续合作,加强营业场所、办公区域安全管理,严禁非本机构人员利用银行营业场所、办公区域等开展业务。对于非合作机构擅自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名义宣传虚假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视情况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同时追究相应侵权法律责任。
  四、加强问题监测整改
  (一)建立健全常态化监测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法中介资金归集等特征探索建立监测模型,及时主动挖掘问题线索,结合前期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加大核查和监测力度。我局将定期总结梳理辖区不法贷款中介共性手法特征,利用EAST系统等建立推广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筛查模型,有效识别不法贷款中介线索并组织开展核查,形成持续性、常态化治理机制。
  (二)不断提高EAST数据质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真实、准确、完整报送EAST监管数据,为持续治理不法贷款中介乱象提供数据支撑。加强基础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系统对业务信息及管理信息的全面覆盖,加强数据录入控制,强化源头数据管理。完善数据采集报送和存储管控机制,严格执行监管标准化数据规范,修正完善取数规则,提高自动化程度,实现数据完整准确提取。强化数据质量管控,健全数据质量考核和问责制度,提高数据检核的自主性和主动性。
  (三)切实强化问题整改问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并及时更新,对照问题逐项制定整改措施,重点要加强建章立制和信贷全流程管理,相关整改问责情况要及时报送我局。我局如发现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与中介机构开展合作的,将严肃实施监管问责。
  五、强化外部协同联动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交流协作,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及时依法移交违法犯罪线索。我局将与市公安部门加强沟通合作,推动对不法贷款中介的刑事打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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