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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场准入部分事权下放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金办发[2025]33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12-31
实施时间: 2026-1-1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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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金融监管分局,福清、长乐金融监管支局;兴业银行,各政策性银行福建省分行,各大型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信联社,各股份制银行福州分行,各城商行(福州分行),福州各村镇银行,海峡金桥财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分级分类授权体系的部署,有效发挥金融监管支局贴身监管功能,提升市场准入服务质效,经研究,我局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将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分批下放至辖区金融监管支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试点支局名单
  福州:福清、长乐金融监管支局
  泉州:惠安、安溪金融监管支局
  漳州:龙海、漳浦、长泰金融监管支局
  莆田:仙游金融监管支局
  三明:沙县、将乐、建宁金融监管支局
  南平:建阳、邵武金融监管支局
  龙岩:漳平、长汀金融监管支局
  宁德:福安、福鼎金融监管支局
  上述17个金融监管支局作为辖区市场准入部分事权下放的首批试点金融监管支局。
  二、市场准入部分事权下放清单
  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授权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的通知》(金规〔2025〕23号,详见附件)授权,可由首批试点金融监管支局受理、审查和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一)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二)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在现有营业场所同一地址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的除外)。
  可由首批试点金融监管支局承担监管职能的报告事项包括:
  (一)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支行行长和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等;
  (二)辖内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法人机构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的,法人机构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动的事项,以及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任职等事项;
  (三)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现有营业场所同一地址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支公司、营业部经理,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任职等事项;
  (四)辖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授权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变更对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授权,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保险代理业务责任部门或业务负责人。
  各金融监管分局、试点金融监管支局不得随意扩大市场准入下放事项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金融监管分局、试点金融监管支局要充分认识市场准入事权下放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2026年1月31日过渡期前实现组织领导到位、人员配备到位、科技保障到位,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适应新的监管要求,及时调整内部工作流程和管理权限,按照属地监管部门的指导依法合规申报市场准入事项。
  (二)主动对接,有序承接。省局相关处室、金融监管分局要切实负起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指定专人对接、组织专题培训、建立专线联系,做好相关信息系统权限配置、空白许可证调拨等工作,确保各试点金融监管支局规范有序承接市场准入下放事项。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与属地监管部门联系,切实履行申报主体责任,做好硬件配置与网络环境建设,强化网络安全保密教育和培训,确保与属地监管部门之间数据传输、系统对接的安全稳定。
  (三)统一标准,依法准入。各金融监管分局、试点金融监管支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金融监管总局、省局关于市场准入工作的各项制度、操作指南、审核要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统一受理窗口和批复出口,确保市场准入工作依法合规、按期完成。省局已制定了金融监管支局承接行政许可事项审核要点、报告事项办理指南等相关配套文件,将另行下发,请各金融监管分局、试点金融监管支局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
  (四)严明要求,严肃纪律。各金融监管分局、试点金融监管支局要严格落实廉政纪律要求,同步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内部初审、复核、集体讨论等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完善公开机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权力运行透明高效。要常态化开展市场准入岗位人员任前教育、岗位教育、保密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严守廉政底线,绷紧纪律红线,加强廉政风险排查防控,严防在市场准入事权下放过程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五)加强沟通,及时总结。省局将建立完善全辖市场准入监管条线联络沟通机制,畅通答疑解惑、交流共享渠道,加强全流程督导评估,定期评估市场准入事权下放试点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和工作流程。各金融监管分局、试点金融监管支局,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及时梳理总结市场准入事权下放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相关意见、建议,及时上报省局准入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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