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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资规[2025]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5-12-9
实施时间: 2026-1-3
失效时间: 2031-1-2
法规类型: 江苏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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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江苏省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国资委
  2025年12月9日

  江苏省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强化发展规划引领作用,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明确由省国资委列名监管的企业。所称发展规划是指省属企业在分析宏观环境和内部发展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发展作出的方向性、全局性部署,是企业的发展纲领。
  第三条 省属企业是发展规划的制定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开展发展规划编制,强化发展规划执行,组织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建立完善发展规划引领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体系,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省属企业董事长是发展规划管理第一责任人。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编制、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提请董事会决策。省属企业党委、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工作目标和任务举措。
  第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规划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发展规划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三)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有关管理规定;
  (四)发展规划与预算、投资、考核等职能的衔接安排;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 省国资委健全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发展规划编制,组织对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监督发展规划执行和调整情况,开展监测评价。
  第二章 发展规划编制和执行
  第七条 省国资委按照国家发展规划周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编制省属国资国企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未来五年省属国资国企发展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第八条 省属企业依据上位规划编制本企业发展规划。省属企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出资人意志,聚焦主责主业,明确主业、拟培育主业发展目标和具体举措,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规模较小、发展潜力不大、不具备资源配置和管理能力的主业板块以及不符合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调整要求的非主业板块,应当明确退出、保留、转型或整合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计划。
  第九条 省属企业发展规划应当履行前期研究、编制起草、专家论证、内部决策等程序,并按照以下程序报送省国资委审核:
  (一)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经企业党委会研究讨论等内部程序后,于规划期首年3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报送发展规划沟通稿;
  (二)省国资委根据规划审核重点提出预审核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三)省属企业根据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发展规划,经董事会决策程序后,至迟于6月底前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展规划送审稿报送省国资委;
  (四)设立股东会的省属企业将省国资委审核后的发展规划稿按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省属企业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向省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发展规划文本和编制说明;
  (二)企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情况;
  (三)企业发展规划专家论证意见;
  (四)企业集团相关决策文件;
  (五)省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其中,企业发展规划文本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现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基础、发展环境、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
  (二)总体要求、战略定位、发展目标;
  (三)布局安排,包括路径举措、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
  (四)发展规划执行落地的保障措施;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依据省属企业主责主业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安排,从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路径等方面对企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内容要素和体例结构是否完整;
  (二)是否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符合企业主责主业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四)发展目标是否与先进一流企业开展对比,是否设置远景目标和近期规划目标、年度分解目标;
  (五)发展目标与速度是否与企业规模实力和承受能力相匹配;
  (六)落实规划的保障措施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七)重大项目投融资能力是否相匹配;
  (八)规划制定和决策程序是否科学合规等。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省国资委审核意见对发展规划作出修改。经审核同意(备案)的发展规划是省属企业编制年度预算、经营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是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主业管理、考核评价、改革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重要依据。
  发展规划重点指标纳入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任期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应当与发展规划目标值及其年度分解目标相衔接。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初对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等进行分解,形成企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当年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并于每年年底对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产业发展情况等),形成企业发展规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每年3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的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第三章 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于规划期第三年开展中期评估,并将中期评估报告报送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应当强化发展规划权威性、严肃性,审慎评估发展规划调整的必要性,确需调整的须重新履行决策和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发展规划调整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企业主责主业调整;
  (二)企业发生重组、整合等重大事项;
  (三)企业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
  (四)企业发展内外部环境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发展规划执行;
  (五)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于规划期第五年开展总结评估,作为下一个规划期发展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定期对省属企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重大项目实施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督导重点任务执行进展,协调解决问题困难。对于偏离发展方向、执行进度滞后、发展质量低下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示、约谈或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股权多元化省属企业发展规划有关重大事项,依据公司章程等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的,由国有股东代表按照省国资委审核意见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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