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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2-11-15
实施时间: 2022-11-15
法规类型: 政府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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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某事业单位职工预借差旅费,借款发生时,在财务会计下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能否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该单位在借款发生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可不作处理。单位根据管理需要,也可以在借款发生时即在预算会计下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规定,年末结账前,单位应当对暂收暂付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对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暂付款项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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