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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2-7-5
实施时间: 2022-7-5
法规类型: 政府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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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某行政单位在资产盘点中发现了一批未入账的库存材料,请问如何确定其入账成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该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相关规定对盘盈库存材料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对于盘盈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库存物品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单位盘盈库存物品入账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
  如该批库存材料盘盈发生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对调整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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