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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2-11-15
实施时间: 2022-11-15
法规类型: 政府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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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绩效奖励、平时发放的课时费等纳入绩效工资范围的薪酬,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还是在发放时直接计入费用?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因此,年终一次性发放的绩效奖励、平时发放的课时费均属于绩效工资的范围,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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