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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新保险合同准则[财会[2020]20号]实施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3-3-13
实施时间: 2023-3-13
法规类型: 问题解答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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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企业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使用修正追溯法或公允价值法时,如果对应的基础项目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以外的资产(或负债),为避免会计错配,企业应当如何对这些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进行会计处理?
 
  答:为避免基础项目中这些资产(或负债)对应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在相关保险合同与基础项目终止确认后仍无法为零的情况,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可以选择按照以下两项之差确定基础项目中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并相应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1)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2)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扣除该资产(或负债)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影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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