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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现金流量表准则实施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2-6-21
实施时间: 2022-6-21
法规类型: 问题解答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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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如何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列示?
 
  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或缴回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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