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规[2025]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5-12-19
实施时间: 2026-1-1
失效时间: 2030-12-3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2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充分保障车船税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在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减征车船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仍按乘用车辆车船税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二、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减征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上述车船税减征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如发生调整(临时调整除外),相应的减征车船税政策另行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 桂国税函[2006] 2006/7/17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 粤价[2009]236号 2010/1/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 津政规[2020]6号 2021/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 川国税函[2006] 2006/8/3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征求完善机动车辆 2011/4/25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 赣国税函[2006] 2006/4/3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 粤价[2009]247号 2009/11/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 2005/1/10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信息使用和管理的通 保监统信[2006] 2006/6/1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 安徽省地方税务 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