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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687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8-5
实施时间: 2025-8-5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 契税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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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俞向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稳定陕西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提案》(第687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省支柱产业之一,在拉动经济增长、提供就业机会、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做作出了很大贡献,对推动我省争作西部示范、谱写陕西新篇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现对您提出的有关涉税方面的建议答复如下: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决策部署,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认真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二是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署,我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税公告〔2024〕3号),除保障性住房外,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0.5%,以缓解房地产企业资金困难。四是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以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受理”工作模式为依托,优化线下窗口设置和线上操作流程,为购房群众提供缴税、办证“一件事一次办”的“一站式”服务。加大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工作力度,利用共享信息开展数据预填,减轻纳税人资料提供负担和填报负担。
  您提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预征计税毛利率由15%降低至5%”及“当项目产品已售面积超过90%,未售面积低于10%时,允许不再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建议,紧盯我省房地产市场现状,对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您建议中的业务目前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政策。一是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5%。二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当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将依法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未发生变化的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需要向您说明的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层面。陕西省税务局作为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部门,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在认真落实现行税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房地产领域税收政策调研分析,研究提出完善和优化政策体系的意见建议,并报上级政策制定部门参考。同时,我们将密切关注国家新出台的支持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举措,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辅导等工作,确保税收新政第一时间在我省落实落细。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全省税收事业发展。今后,如您有其他税收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们。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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