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信息公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全省经营主体年报报送公示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5-12-30
实施时间: 2026-1-1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15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为做好2025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年报报送公示工作,现公告如下:
  凡2025年12月31日(含)前在河北省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网址https://he.gsxt.gov.cn)“企业信息填报”窗口,或者通过“冀商e家”微信小程序“主体年报”窗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5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凡2025年12月31日(含)前在河北省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可以优先选择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网址https://he.gsxt.gov.cn)或者登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河北市场监管)选择“网上大厅”“个体户年报入口”,或者通过“冀商e家” 微信小程序“主体年报”窗口报送电子版2025年度报告,可以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所直接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凡2025年12月31日(含)前在河北省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登记证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网址https://he.gsxt.gov.cn)“企业信息填报”窗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2025年度报告。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写年度报告,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未依法履行年报报送公示义务的,将会承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受到罚款处罚、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法提交年度报告的,将会承担受到罚款处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报送公示年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鼓励广大经营主体使用手机微信搜索“冀商e家”小程序报送年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为广大经营主体提供更好服务。特此公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挂牌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示的通知 股转系统办发[2 2021/3/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放宽经营主体住所[经 甬政办发[2025] 2025/12/21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 2014/10/1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26年度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发展 晋财农[2025]11 2025/12/8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管经营主体 陕市监发[2025] 2025/12/25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工作 陕市监函[2024] 2024/11/6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 藏政办发[2024] 2024/9/1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25/3/21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省各类经营主体报送2024年 2025/1/1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部门关 沪市监规范[202 2024/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