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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5-12-30
实施时间: 2026-1-1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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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实施《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企业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证明》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证明》使用情况电子数据反馈税务部门。企业在通关环节已使用过的《证明》,不得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或补办。
  三、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四、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纸本《证明》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如遇相关问题可联系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咨询解决。电话: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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