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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实施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市监信[2025]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5-11-18
实施时间: 2025-11-18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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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市场监管领域实施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8日

  市场监管领域实施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工作指引

  为深入推进“千万经营主体信用工程”建设,健全完善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提升信用治理能力与水平,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浙江省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开展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奖惩及信用提升等相关工作。按照稳慎适度的原则,先期在检验检测、特种设备、食品生产经营、放心消费、平台经济等重点行业领域构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逐步拓展覆盖行业领域与应用场景,不断提升市场监管信用治理效能。
  二、信用评价信息
  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主体资质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司法裁判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参照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归集相关信息,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筑牢数据基础。
  (一)主体资质信息。指能够识别经营主体身份、反映经营资质的信息,具体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主体类型、行业分类、许可证及从业人员资质等信息。
  (二)行政监管信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经营主体实施监管检查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包括行政检查及抽样检验发现的问题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裁决信息、投诉举报信息,以及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失信惩戒措施信息等。
  (三)司法裁判信息。指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作出的涉企司法裁判及相关信息,包括民事裁判、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及司法执行等信息。
  (四)社会评价信息。指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等对经营主体作出评价形成的各类信息,包括荣誉信息、第三方评价信息及舆情评价信息等。
  三、信用评价规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科学确定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及公开方式。
  (一)评价指标。根据经营主体所属行业领域特点,将主体资质情况、行政监管信息、司法裁判信息、社会评价情况等作为一级指标;结合监管工作具体要求,细化形成二级、三级指标,并对每项指标科学赋分,构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同时,需结合工作实际持续优化完善指标体系,确保各项指标口径清晰、标准统一、公开透明。
  (二)评价方法。原则上采用“动态记分+年度评级”相结合的模式开展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以自然年为周期,设定满分12分,每年对照所列指标情形对经营主体逐项记扣分,实施动态评价;至每年12月31日,根据年度内累计记扣分情况,将经营主体信用等级从高至低划分为四级:年度最终得分为11分(含)至12分的,评价等级为“优秀”;9分(含)至11分(不含)的,评价等级为“良好”;5分(含)至9分(不含)的,评价等级为“一般”;0分(含)至5分(不含)的,评价等级为“差”。经营主体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其他部门的行业性信用评价结果为最低等级的,或被其他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三)评价结果公开。记扣分变动信息及时通过“浙江企业在线”公众号或者短信等,点对点通知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按分级分类原则,稳妥有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探索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平台企业等共享评价信息。
  四、评价结果应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等工作中,应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提升信用监管与服务效能,推动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
  (一)实施精准靶向监管。对记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经营主体,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可实施约谈,督促其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对年度累计记扣分达到上限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组织考核验收等措施。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良好”的经营主体,可结合所属行业领域等情况,降低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连续三年以上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优先纳入“无事不扰”企业名单。对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的经营主体,相应提高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连续三年以上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的,可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
  (二)落实联合惩戒措施。依法从严查处重点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加强执法办案机构与信用监管机构的衔接,依法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内部及与其他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信用信息共享互通和联合惩戒机制,全面落实《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对相关责任主体在政府采购、行业准入、任职资格等方面依法采取禁入和限制措施。畅通“行刑衔接”后续监管渠道,进一步强化信用惩戒对经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威慑力。
  (三)拓展守信激励场景。在荣誉评定、政策扶持、财政奖补、招标采购等具体场景中,依法依规给予相关经营主体守信激励。支持金融机构结合信用评价结果调整授信额度,保险机构结合信用评价结果实施保费浮动机制。推动行业协会将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强化行业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平台企业将其作为商家入驻、推流、限流的参考依据。
  五、信用提升服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经营主体信用不良信息异议处置机制,为失信主体提供信用合规指导和信用修复服务,切实帮助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升信用水平。
  (一)异议处理。经营主体对信用评价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信用评价部门或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受理部门应及时做好异议信息核实处置,并将结果告知经营主体。异议成立的,信用评价部门应优化调整信用评价过程或结果;异议不成立的,引导经营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提升信用水平。
  (二)合规指导。对照信用记扣分规则,清单式梳理合规管理要求,指导被失信记扣分的经营主体按有关要求整改;同时引导经营主体将信用建设融入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管理,全面提升信用管理能力。鼓励经营主体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等活动提升信用等级。
  (三)信用修复。对于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受过行政处罚而申请信用修复的经营主体,按照“谁列入、谁修复”“谁处罚、谁修复”原则,引导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浙江”平台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依法及时完成信用修复审批、出具信用修复意见。
  六、组织保障
  全省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与统筹推进,其中信用监管部门牵头制定通用型工作指引,迭代升级“浙企信用”平台,推动相关工作落地落实;其他业务部门拟定职能范围内的信用评价工作机制,负责推进本领域信用评价工作;信息化部门负责信用数据归集、共享、评价等事项的技术保障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照省局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应用及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相关工作。
  本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风险分类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4.放心消费单元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5.网络交易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促进检验检测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取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CMA资质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信用评价管理。
  二、评价周期及指标
  以自然年(12个月)为周期,满分为12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评价情况实施动态管理扣分,最低为0分,周期结束后重新评价记分。评价记分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13项、三级指标33项,指标内容详见附表。
  三、动态管理应用
  (一)扣分提醒
  每次记扣分情况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
  (二)机构约谈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扣6分(含)以上的机构,由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约谈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指导督促机构加强合规管理。
  (三)责令整改,暂停检验服务
  一个记分评价周期内,累计记扣12分的机构:对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由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前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在30个工作日内对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负直接责任的检测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考核。
  完成相关事项整改且考核通过的,视为整改合格;考核不合格的,视同整改不合格,下一次考核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部门联合惩戒
  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整改决定后,数据共享至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建设、农业、水利、司法、人防工程等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停止采信数据结果等措施。
  (五)吊销、撤销、注销资质证书
  1.机构整改不合格的,可依法申请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机构被查实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属情节严重情形的,或被判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吊销、撤销、取消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措施,并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综合信用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综合信用评价,按照周期内最低的一次动态记分予以评价,“N”为年度最终分:    N≥11,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    9≤N<11,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    5≤N<9,信用评价等级为“一般”;    0≤N<5,信用评价等级为“差”。    五、信用信息公示
  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可稳妥有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里检”等平台对外公示。
  六、信用评价激励
  连续3年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的检验检测机构,允许在次年对其10个能力参数以内的资质认定扩项申请,实施2次书面评审办理。
  七、信用修复机制
  记扣分未达12分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向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申请信用记分修复。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对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进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修复,每年2次,每次修复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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