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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560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5-5-26
实施时间: 2025-5-26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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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李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退社手续等的建议》收悉。您提出的建议,深入关注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退社手续、未参与合作社生产经营和未获得任何分红的失业村民失业保险金、公益性岗位方面的困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我们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综合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手续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及社员入社和退社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执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农民合作社社员退社登记,主要基于合作社成员退社涉及合作社出资总额变动,出资总额变动后,合作社需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合作社需要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建议中提到社员办理退社手续进行实名验证需本人“签字、扫脸”等问题,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实名认证登记制度决策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登记违法行为必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为认真执行实名认证制度, 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建设完成全国企业登记管理实名验证系统,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推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市监办字〔2019〕67 号),自2019年4月25日起联网全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在全省范围推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按照实名验证相关法规要求,合作社设立时全体人员需实名验证,社员办理退社注销时也需要实名认证。实名验证实行全国联网,一网通办,即社员办理退社手续均可在网上 “签字、扫脸”进行实名验证。在现有政策法规条件下,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目前暂无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退社手续权限。
  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未退社的失业保险等问题
  根据《湖南省就业失业求职登记实施细则》(湘人社发〔2019〕35号)第十三条规定,出现“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情形的,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劳动者的失业登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这一条件。因此,加入合作社的村民存在工商登记信息,无法办理失业登记,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同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是处于失业状态的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加入合作社的村民因无法办理失业登记,不属于安置对象范围。目前,村民从合作社退出后,即可办理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公益性岗位安置。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未退社的低保问题
  2022年11月,省民政厅联合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2〕58号),明确“落实《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情况,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2023年8月,省民政厅联合省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民发〔2023〕32号),明确“落实《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情况,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在政策执行中,不得简单以申请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赡(抚、扶)养义务人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职工等特定职业、特殊身份人员,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缴纳记录或拥有车辆、两套房产、工商登记、多子女等为由,不经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直接认定申请家庭不符合低保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赡(抚、扶)养义务人不授权或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除外。”目前我省相关低保政策规定,对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村民是否能享受低保,是根据其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来审核确认是否符合低保条件,不会因申请对象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特殊身份或有工商登记,就直接认定不符合低保条件或不接受低保申请。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办理退社及引发的相关问题,涉及相关群众切身利益,我们将予以高度重视,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升工作效能,大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退社便利化。一是主动向上级部门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无法及时办理退社引发的相关问题,为相关法规政策的完善提供决策参考。二是扎实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切实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退社便利化。三是积极对接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制定的《经营主体实名验证规范指引(试行)》,严格执行优化实名认证相关政策措施。
  (二)严格落实低保政策,不得以申请对象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不符合低保条件。一是严格把握政策,指导督促各地在审核确认低保时,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家庭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坚决防止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工商登记、特殊身份等为由,不接受其低保申请和不经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直接认定不符合低保条件。二是稳步提高低保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将2025年城乡低保省级指导标准分别提高到740元/月和485元/月,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三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指导督促各地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政策宣传活动,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深入人心。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深入理解政策、精准把握标准,全面提升政策业务水平和经办服务能力。
  (三)积极采纳相关建议,稳妥做好农民合作社退社社员失业保障。一是做好失业保障。对于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工商登记信息的村民,积极引导村民按规定办理退社手续。对于因客观原因办理退社存在困难的村民,要求当地人社部门逐一联系确认是否存在参与经营和获取分红等情况,采取线下申请、核实的方式,支持村民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等业务,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优先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二是优化工作流程。积极推进失业保险金申请与失业登记集成办理,对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但尚未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可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人员信息推送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失业登记的可及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三是强化政策宣传。创新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政策宣传渠道与方式,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的优势,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失业人员讲解有关政策。根据政策调整和变化,及时更新宣传内容,确保政策宣传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联 系 人: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 周忠平
  联系电话:0731-8569310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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