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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26年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建办计函[2025]346号
发文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5-12-13
实施时间: 2025-12-13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9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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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农业农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做好2026年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按照《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现就开展2025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2025年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年报、2026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2026年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5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
  (一)统计范围
  城乡建设统计年报分为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和村镇建设统计年报2部分。
  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统计范围为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关镇);村镇建设统计年报统计范围为建制镇、乡和镇乡级特殊区域。
  (二)统计内容
  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统计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公用事业价格及标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集中供热、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安全。
  村镇建设统计年报统计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市政公用设施、房屋建筑、建设投资。
  (三)报送方式
  2025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数据通过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https://cxtj.mohurd.gov.cn)联网直报,并上传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年报报表扫描件。
  (四)时间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扫描件待我部审核结束后再上传。
  二、关于2025年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年报
  (一)统计范围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以及执行行政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
  (二)统计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和主要财务情况。
  (三)报送方式
  2025年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年报数据通过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直报,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自主确定本地区的报送方式。
  (四)时间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3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关于2026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
  (一)统计范围
  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关镇)。
  (二)统计内容
  人口和建成区面积、供水、燃气、集中供热、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生活垃圾处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
  (三)报送方式
  2026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数据通过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直报。
  (四)时间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11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四、关于2026年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
  (一)统计范围
  所有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内计划总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市政公用设施投资项目。
  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水、燃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含公共停车场)、排水(含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含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其他。
  (二)统计内容
  项目基本情况、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施工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
  (三)报送方式
  2026年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数据通过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直报。
  (四)时间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五)填报要求
  项目名称、专业类别、建设性质、期末项目建设状态、开工时间、建筑安装工程填报依据等项目相关信息为必填项。部分行业单项工程计划投资规模较小或比较分散的工程,可以按行业打捆汇总填报。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分项目填报。新增项目应及时入库,确保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完整。
  五、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统计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各级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做好数据报送和审核工作,确保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026年,我部将继续对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表扬,对迟报漏报、虚报瞒报、屡次错报的地区通报批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城乡建设统计工作负总责,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加大统计培训力度、完善数据核查机制、创新数据获取方式,按时完成各项统计任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业务咨询电话:010-58933603
  技术服务电话:15633237530 1522286800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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