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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热点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1-10
实施时间: 2025-11-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90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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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我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发现申报表有所变化,应该如何填写?是否有填表说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相关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版报表,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到该项公告,打开下载附件1查看空白报表及填表说明。

  2.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和“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应该如何填写?
  答:“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3.表中“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和“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是填写本年累计金额还是本季度金额?
  答: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数据。

  4.分支机构需要填报职工薪酬相关数据吗?
  答: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所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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