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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企业经营涉税业务相关热点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2-3
实施时间: 2025-12-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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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新办登记纳税人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新办纳税人开业?
  答:新办户一体式开业实现纳税人在市监注册后,系统根据市监注册信息,以及数据处理规则,自动为纳税人进行信息确认,自动为其分配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所(科、分局),以及自动为其进行税费种认定,当纳税人需要在办理涉税业务时,以“自然人业务”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功能菜单进入功能。

  2.本市分支机构在电子税务局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答:电子税务局为“一户一登”,没有为总机构设置注销登记(本市分支机构适用)模块。分公司需自行登录自己的电子税务局账户,自己为自己办理注销。
  具体操作路径为:【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
  分支机构在登录自己的电子税务局账户时,首先应当检查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信息是否完整。本市分支机构的法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可以通过企业登录入口为分支机构办理注销。

  3.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中变更财务负责人,如何操作?
  答:在电子税务局变更财务负责人,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中的“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菜单,点击“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进入办理页面。之后请按照页面提示进行相关操作。

  4.纳税人需要办结哪些有关事项后,才能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中附件4《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的规定:纳税人申请迁移前,应当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并且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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