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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零关税”进口船舶及游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7-23
实施时间: 2021-7-23
法规类型: 关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1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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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管委会:
  为进一步明确“零关税”进口船舶及游艇有关要求,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 (琼府〔2020〕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 定,经商海南海事局、海口海关等部门,现就《管理办法》中涉 及“零关税”进口船舶及游艇管理的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关于“零关税”进口船舶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零关税”进口船舶,应经 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其中,经营内贸航线的船舶,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6个航次。经营外贸航线的船舶,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 停海南自由贸易港1个航次。
  1.“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是指进入海南自由贸易 港通航水域,并发生船港界面活动。
  2.“经营内贸航线的船舶”是指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且取得相 应有效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
  3.“经营外贸航线的船舶”是指从事国际运输或内地与台湾、 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的船舶。其中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取得有效的《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船舶,应取得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 货物和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取得有效的批准文件;从事内地往返港澳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船舶,应取得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 部门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大陆和台湾地区间运输的船舶,应取得 有效的《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4.“经营内外贸兼营航线的船舶”是指同时具备外贸经营资 质和内贸经营资质的船舶。 经营内外贸兼营航线的船舶,必须满足每年至少始发或经停 海南自由贸易港6 个航次的要求。若一个年度周期内仅从事外贸 航线业务,则仅需满足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1个航次的要求。
  5.“每年”是指以“零关税”进口船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一 年内(365 天)为一个年度周期。
  二、关于安装 AIS 和自主卫星定位终端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零关税”进口船舶及游艇在取得海事部门签发的国籍及游艇法定证书前应按要求安装AIS 和自主卫星定位终端。 其中“自主卫星定位终端”是指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三、关于“零关税”进口游艇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零关税”进口游艇应在 海南省管辖水域航行。其中,“零关税”进口游艇航行区域在适航证书中予以明确, 规定在海关监管期内仅限海南省管辖水域航行。对于发现“零关税”进口游艇违反政策规定使用情形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 税务局、海南海事局等部门。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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