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税费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准予设立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发文文号: 署贸函[2025]30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5-11-27
实施时间: 2025-11-27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三门峡保税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收悉。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
  保税物流中心(B型)选址位于河南省三门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面积0.12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三门峡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南至冶金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西至冶金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北至209国道。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11〕426号印发)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建设完毕后,由郑州海关会同财政部河南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对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局审核。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政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你公司和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监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此函。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
  2025年11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0/1/1
上海海关关于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出境 上海海关公告20 2017/11/13
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在上海各海关特殊监管 上海海关公告20 2014/8/1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 豫政办[2021]44 2021/8/24
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财政部 2016/3/15
关于同意注销翔福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署贸函[2025]27 2025/10/27
关于深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域通关一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