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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海关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22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州海关
发文时间: 2025-4-18
实施时间: 2025-4-1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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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支持平潭试点开展跨境电商保税分装零售进口的建议》(第112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15年相关业务开展以来,福州海关认真落实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跨境电商网购保税监管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开展集成化创新,生态化涵养跨境电商新业态,协同地方政府构筑跨境电商综试区发展新格局,推动跨境电商成为外贸增长新动能。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规定,跨境电商相关商品应当直接购自境外,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运递进境。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跨境电商保税分装业务模式,其合规性海关将开展专题研究。
  感谢您为推动地方发展建言献策,福州海关将继续开展政策研究,积极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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