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海关关于试点启用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海关
发文时间: 2025-8-14
实施时间: 2025-8-2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5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根据海关总署统一安排,深圳海关自2025年8月20日起试点启用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选择互联网渠道向我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统一使用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
  二、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地址为: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平台注册后,可以通过平台完成行政复议申请录入、补正、撤回,查询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进度,接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相关操作。
  三、平台上线试运行后,作为申请人向我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唯一互联网渠道,我关此前使用的行政复议互联网专用电子邮箱不再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书。
  四、平台上线试运行后,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非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选择通过线下方式,或者通过平台注册后转为线上方式参加行政复议。平台上线试运行前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照原有模式办理。
  五、平台上线试运行后,遇有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无法在线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我关将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通过线下方式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六、本通告自2025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海关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海关关于试点启用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的通告 甬关通告[2025] 2025/8/20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 国税发[1999]17 1999/10/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京地税法[2007] 2007/10/25
关于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 财法[2007]15号 2007/12/28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复议管辖事项的通告 津政发[2023]20 2024/1/1
关于《审计机关行政复议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2/3/1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有关 福建省市场监督 2021/10/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 沪府发[2014]49 2014/10/1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有关 湖北省市场监督 2022/8/3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 甘肃省国家税务 20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