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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发改法规规[2025]38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8-1
实施时间: 2025-9-1
失效时间: 2027-8-3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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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20年以来,我省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各地积极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也反映出定标机制尚未理顺、定标规则不尽完善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明确:“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完善定标规则,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为依法保障招标人自主权,促进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充分发挥,现就在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推广运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评定分离
  依法保障招标人定标权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潜规则”盛行、招标代理机构充当掮客、评标专家徇私舞弊等乱象,推动形成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各司其职、履职尽责的良好局面。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适应评定分离方式需要,抓紧完善本行业电子招标标准文件体系,加强应用过程中的指导、规范,市(州)确需使用自行制定的电子招标标准文件的,应征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要求调整完善。
  二、准确把握改革要义
  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旨在进一步厘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分工,推动评标专家回归技术服务定位,根据招标人的委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意见。同时,保障招标人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的自主权利,支持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综合择优选择中标人。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引导、支持招标人担当担责,健全完善议事决策和内控管理机制,根据项目建设合理需求依法依规开展定标工作。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是否存在妨碍公平竞争的问题作为监管重点,切实防范、杜绝借实施评定分离机制限制、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不良倾向。
  三、健全完善配套制度
  完善招标档案制度,严格落实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定期更新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推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覆盖开展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督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严禁通过抽签、摇号等排除有效竞争的方式定标。在严格执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的前提下,充分用好现有行业信用评价体系,鼓励相关行业加快建立完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体系,为招标人依法科学定标提供有效参考,积极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
  四、加强改革组织保障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开展宣传解读,组织培训、答疑等,引导、推动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准确理解把握改革要求。用好《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工作指引(试行)》,指导、督促招标人正确运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要全面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常态化应用“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等方式对招标项目开展抽查、检查。始终保持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自觉落实投诉、信访信息共享和案件、线索移送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等机关的协同联动,推动行纪衔接、行刑衔接。定期组织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曝光,坚决维护招标投标市场新风正气。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工作指引(试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四川省能源局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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