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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21
实施时间: 2025-1-2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33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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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税收公平,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相关规定,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在丽水市域范围内应用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均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一)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对丽水市域范围内存量房交易时,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不低于当地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当地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当地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二)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以司法裁定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三)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转移房屋权属的,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二、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最低计税价格将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三、对未进入评税系统的住房和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交易,仍采取个案评估方法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四、以前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按本公告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25年1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对原各县(市、区)局单独发文的《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进行作废处理。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服务管理,由市局统一制发丽水市域范围内通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原文件内容保留并沿用,确保执行的延续性。
  二、制定的必要性
  针对一些地区房屋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建立了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了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开展应用评税技术核定计税价格工作。建立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应用功能,并将其应用到实际征管工作中核定计税价格,用核定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收。在核定功能的应用过程中,通过定期评测核定效果,及时调整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调整完善核定模块。
  三、主要内容
  (一)不同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包括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与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属高情况,房屋权属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情况,公开拍卖的情况。
  (二)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最低计税价格的调整。
  (三)对未进入评税系统的交易价格采取个案评估确定的情况。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解读人:周函冰;
  联系电话:0578-229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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