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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7-20
实施时间: 2023-7-20
法规类型: 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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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外汇局省内各市州中心支局,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甘肃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甘肃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兰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银行,兰州银行 :
  为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及时性,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 号)相关要求,我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实施细则》(甘汇管〔2022〕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落实。
  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联系。
  联 系 人:杨肖
  联系电话:0931-8800555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2023年7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国际收支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数据管理,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甘肃省分局)、外汇局省内各市州中心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各市州中心支局)、辖内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和通过经办机构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申报主体)。
  第三条  外汇局甘肃省分局负责辖内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以下简称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各经办机构应指导和督促申报主体及时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业务,履行告知、审核、催报和实施特殊处理措施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  申报主体未在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为其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涉外收入申报,情节严重的,经办银行应当督促该申报主体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
  第五条  逾期未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一)逾期未申报单笔金额等值1000万美元(含)及以上的;
  (二)超过申报时限(解付或结汇之日后5个工作日)30个自然日(含)仍未完成申报手续的;
  (三)同一申报主体一年内累计发生5笔(含)及以上逾期未申报的。
  第六条  对于辖内发生第五条规定中情节严重情形的申报主体,外汇局各市州中心支局应核实其逾期未申报的具体情况,及时报告外汇局甘肃省分局。
  第七条  对逾期未申报情节严重的申报主体,外汇局甘肃省分局应当实行特殊处理措施,并向辖内经办机构书面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实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实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申报主体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第八条  各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外汇局甘肃省分局《通知》要求,对列入《名单》的申报主体实行特殊处理措施,特殊处理措施期限自该申报主体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之日起至书面解除其特殊处理措施之日止,执行期限最短不低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对于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经办机构应当告知其已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经办机构和申报主体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办机构应当督促申报主体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
  (二)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凭证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行为改正确认书》(以下简称《改正确认书》,见附件2)并承诺改正相关行为,由经办机构签章确认后,通过属地外汇局逐级上报外汇局甘肃省分局审核。外汇局甘肃省分局对补报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向申报主体签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行为补报确认书》(以下简称《补报确认书》,见附件3)。
  (三)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凭申报主体提供的《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新收款项的解付或结汇手续,并完成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报送。各经办机构应复印《补报确认书》与相关纸质单证一并留存2年备查。
  (四)对于在多个经办机构发生逾期未申报行为的,申报主体应按照本条第(二)款要求,分别到有关经办机构办理《改正确认书》确认手续。
  第十条  对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限届满,并且在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已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外汇局甘肃省分局应当向辖内经办机构书面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解除XX等机构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见附件4)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解除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申报主体名单》。
  第十一条 外汇局各市州中心支局应定期对辖内各经办机构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考核。各经办机构应将本操作规程规定的逾期未申报严重情形标准纳入本单位内控制度和业务系统中,及时识别和发现申报主体情节严重的逾期未申报行为。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操作规程的经办机构和申报主体,由外汇局甘肃省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外汇局甘肃省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实施细则》(甘汇管〔20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实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
  附件2: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行为改正确认书
  附件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行为补报确认书
  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解除XX等机构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
相关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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