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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8-20
实施时间: 2024-8-20
法规类型: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8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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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各地市分局、杨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外资银行(中国)西安分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总局批复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已经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联系人及电话:王芳  029-88345406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2024年8月20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接收境内再投资
  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是指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前提下,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时,注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辖内(以下统称试点地区)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机构(以下统称资金接收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房地产企业除外)。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资本金,以原币或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条 被投资企业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支付新设或增资款项的,需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接收投资款。股权出让机构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支付股权出让对价的,需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收取转股对价。
  第四条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形式(直接结汇所得人民币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进行境内再投资,相关人民币再投资资金可直接划入资金接收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五条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形式(直接结汇所得人民币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进行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应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再投资资金。其中,涉及股权出让交易的,相关人民币资金可直接划转至股权出让机构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再投资资金划出时,应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点地区境内再投资业务申请表》(见附表);
  (二)境内再投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投资合同、协议或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再投资相关决议等)。
  银行审核材料无误并确认资金接收方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划出资金规模与再投资实际投资规模相匹配后,办理再投资资金划出。如发现异常或涉嫌违规的,银行应停止办理资金划出并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银行应按照数据采集规范相关要求报送账户结汇或境内划转信息。对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如报送账户结汇数据需在“结汇详细用途”内标明“再投资免登记”,如报送境内划转数据需在“发票号”内标明“再投资免登记”。
  第七条 资金接收方因接收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资金开立相关外汇账户或结汇待支付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点地区境内再投资业务申请表》;
  (二)资金接收方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银行办理再投资资金入账,还需确认划入资金方与资金接收方的商业关系真实、合规。
  银行应做好资金流向和用途监测工作,发现存在异常或涉嫌违规的,应暂停办理相关资金汇划,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第八条 境内个人接收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无需办理再投资登记,相关资金可以直接划转至境内个人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九条 被投资企业使用接收到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资金继续在境内开展再投资的,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条 其它未明确事项,适用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解释。
  附:试点地区境内再投资业务申请表
相关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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