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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资格互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8-8
实施时间: 2025-8-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73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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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为做好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互认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经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办理流程
  (一)企业提出申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依次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我要办理)”—“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栏,按要求完成相关内容填写和材料上传。同时,向迁入地高新技术企业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申请书(具体见附件);
  2.原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复印件;
  4.企业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5.迁移通知书(迁入、迁出证明)复印件;
  6.迁出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复印件;
  7.企业整体迁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迁入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属于整体迁移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经核实后符合相关规定的,迁入市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须以正式文件向省认定机构出具提请相关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报告。
  (三)审核公告。省认定机构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公告,符合整体迁移条件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三、其他要求
  整体迁移至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纳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目录管理,迁入地相关部门需按有关规定为迁入企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企业应按照我省相关工作要求进行重新认定。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申请书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5年8月8日

相关附件: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申请书.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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