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行业财务制度 > 其他行业财务制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农综[2019]12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10-25
实施时间: 2019-10-25
法规类型: 其他行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6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三资”财务监督管理,现就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成立的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
  二、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村(居)委会与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分账管理。
  三、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处理。村(居)委会财务可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处理。
  四、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与集体经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务活动。村(居)委会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与日常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相关的财务活动。
  五、村社分账后,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会计按现有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关系由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建账核算。村(居)委会财务会计维持现有乡镇委托代理关系。
  六、每个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只能在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七、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可以暂不分账,维持目前财务管理方式。已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均应实行村社分账。
  八、行政村的组一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参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0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营利性民办学 浙财科教[2025] 2026/2/1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会[2010]14号 2011/1/1
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 2023/9/1
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会字[1995]16 1995/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发[2005] 2005/1/26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厅机关财务管理的补充 闽水办[2014]34 2014/8/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京财企一[2000] 2000/9/27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二 浙教计[2000]13 2000/10/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城市商业银 云国税发[2002] 2002/9/9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直属单位财 苏自然资发[201 2019/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