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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水规计[2011]32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3-24
实施时间: 2011-3-2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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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水务)局:
  根据财政厅、水利厅印发的《吉林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吉财农〔2009〕884号)、《吉林省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2010〕11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保障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法人必须按照《会计法》规定,完善项目财务管理机构,按照财务管理职责,合理设置财务岗位,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要进一步发挥财务部门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监督管理职能,确保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价款结算等工作有财务人员参与。
  二、项目法人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件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会计核算要及时、准确,做到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建设资金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严禁乱开帐户、多头开户。
  三、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在县(市)财政会计核算中心代为核算的,项目法人要协调财政会计核算中心,指定专人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管理,并依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规程》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四、具备条件的县、(市)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材料、设备采购需要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法人要按《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数量、规格、型号报同级财政部门实施。
  五、乡(镇)、村按本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筹措的配套资金,应在开工前将资金存入项目法人银行帐户,严禁坐支和现金支付费用。
  六、项目法人应严格资金使用的签批手续。预付工程款、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始凭证必须经项目法人、工程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会计、工程监理签字盖章后方可支付、入帐。工程基本预备费需报经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动用。
  七、项目法人支(预)付工程款,必须按规定用银行转帐结算。严禁动用现金支付工程款。严禁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八、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项目法人应明确合同、工程、财务、现场等管理人员在价款结算过程中的职责。在结算依据、结算手续、结算时间等方面必须规范运作。已完工程项目应及时和所在地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工作。
  九、项目法人要加强投劳折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厅印发的《吉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农民投劳(物)折资管理暂行办法》(吉水规计〔2005〕336号)。投工投劳是建设造价的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法人要依据财政部门统一要求进行编报,同时还要编制项目全口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含投劳折资)上报水利厅。
  十一、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法人要依据水利部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编制。具备工程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高度重视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要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竣工决算。建设期间的所有遗留问题必须在竣工决算编制前解决,并在竣工财务决算中得到体现。
  十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法人不得支付资金:
  (一)《实施方案》批复以外的工程项目。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约定的。
  (四)项目变更未经批准的。
  (五)票据不合规、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十三、加强项目财务监管,做好财务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管,重点检查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督促项目法人管好用好建设资金。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做好审计、监察、稽查等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对检查、审计、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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