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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确定重庆市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规资[2024]59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2-19
实施时间: 2024-12-1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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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和《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的有关要求,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研究确定了重庆市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重庆市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用于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矿业权出让收益,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重庆市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
  2.重庆市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19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重庆市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

序号

矿种

计征对象

转换方向

转换系数

1

选矿产品

原矿转换为选矿

1.3

2

选矿产品

原矿转换为选矿

1.2

3

选矿产品

原矿转换为选矿

1.5

4

选矿产品

原矿转换为选矿

1.5

5

铝土矿

选矿产品

原矿转换为选矿

1.0

6

选矿产品

原矿转换为选矿

1.2

7

选矿产品

原矿转换为选矿

1.0

8

选矿产品

原矿转换为选矿

1.2

9

硫铁矿

原矿产品

选矿转换为原矿

1.0

10

石膏

原矿产品

选矿转换为原矿

1.0

11

重晶石

原矿产品

选矿转换为原矿

0.9

12

毒重石

原矿产品

选矿转换为原矿

1.0

13

方解石

原矿产品

选矿转换为原矿

1.0

14

萤石(普通)

选矿产品

原矿转换为选矿

1.3

15

高岭土

原矿产品

选矿转换为原矿

1.0

16

陶瓷土

原矿产品

选矿转换为原矿

1.0

  注:
  1.矿山企业销售的矿产品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计征对象一致的,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年度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2.矿山企业销售的矿产品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计征对象不一致的,矿业权人应将实际销售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转换为规定计征对象对应的销售收入。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年度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转换系数。
  3.未制定转换系数的矿种,后续进行开发利用时另行制定。
 
  附件2
  重庆市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
 

序号

矿种

计征对象

单位

价格

备注

1

地热

T<60℃

/立方米

33

市内目前无≥60℃地热采矿权

2

矿泉水

原矿产品

/立方米

136

 
  注: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实际采出量×核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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