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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安全生产费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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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九日
 
  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非煤矿山和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证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的企业和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包括:
  (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费用;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三)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
  (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一)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矿产品年销售收入净额的3%提取,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矿产品年销售收入净额的2%提取;
  (二)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
  第五条  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提取,计入成本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安全费用提取额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安全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初将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管企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管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企业报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企业上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考核一次。
  第七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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