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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人社发[2025]2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5-10-9
实施时间: 2025-10-9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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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附件
  湖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湖北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会计人员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均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
  第三条  申报会计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为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管理会计、会计信息化、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等与会计专业技术相关的实务性工作,不包括从事财务会计理论研究与科研、教学工作。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践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经济秩序,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在近5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五)按规定完成近3个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六)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当年起的3年有效期内,或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七)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须参加湖北省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称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合格且在当年起的3年有效期内。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并被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六条  能力业绩要求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申报正高级会计师,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或了解本专业科学研究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跟踪本专业理论发展前沿,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财务会计理论研究。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2.申报高级会计师,应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了解财务会计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法治观念,取得较高质量的会计调研成果。
  (二)专业应用能力
  1.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等经济工作3年以上。
  (2)主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等经济工作3年以上,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
  (3)担任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中介机构合伙人(股东)或高级项目经理以上职务3年以上。
  (4)主持制订本系统、本单位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等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推动会计信息化建设;或建立并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等经实践验证运行有效;或主持完成重大专业技术工作项目,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业务问题,得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2.申报高级会计师,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参与过省、市州(或行业、系统)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
  (2)主持过省、市州(或行业、系统)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并已结项。
  (3)主持制订过大、中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管理办法。
  (4)主持所在单位财务、会计等经济工作1年以上,或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中介机构合伙人(股东)或高级项目经理以上职务1年以上,或参与一个地区、行业或部门的会计专业管理工作1年以上。
  (5)参与单位经营管理,能对所从事的财会工作或分管范围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有独到见解的正确预测意见或建议,为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决策依据,专业能力得到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肯定。
  (三)专业工作业绩
  1.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业绩突出,主管、指导的财会部门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工作业绩突出,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或在本专业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2)经营管理能力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或组织专家委员会确认,所撰写的会计分析报告等被采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主持、承担的专业项目,创造直接经济效益达10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效益200万元以上。
  (3)主持开展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机制、方法技术等方面改革,在推进管理会计应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财务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推动会计监督、内部控制建设、资产管理体系或财务会计数字化建设及各类会计准则制度贯彻落实等过程中,有重大创新,取得良好效果并形成典型案例或系统理论,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行业内推广。
  (4)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并在省级以上范围内推广应用。
  (5)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专项审计检查,承办多项重特大审计、咨询项目,获得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6)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资本运作、投融资决策、清产核资等工作,成效显著,获得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2.申报高级会计师,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提出的创见性建议被本单位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
  (2)主持过1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1个以上大中型企业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工作,业绩突出。
  (3)主管的财会部门被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工作业绩突出,被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或在本专业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获得地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4)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
  (5)在贯彻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推进管理会计应用、实行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电子化等工作中,业绩突出,得到有关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
  (6)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成绩突出。
  (7)参与单位技术改造、投融资、上市改制、并购重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会计标准变革等重大实务工作,提出专项工作方案,或服务商业模式创新、推动管理模式变革、推进管理技术升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提出实施落地方案,取得显著成效。
  (四)学术科研能力
  1.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专业成果奖,或省部级专业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专业成果奖三等奖2项,或地市级专业成果奖一等奖3项。
  (2)在公开出版的专业相关刊物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
  (3)公开出版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的15万字以上专著1部。
  (4)主持完成重大会计科研课题或政策性研究课题,其中至少省部级2项或地市级4项。
  2.申报高级会计师,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地市级二等以上奖励。
  (2)在公开出版的专业相关刊物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
  (3)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4)参与国家级(含相应级别的专业学会)、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并已结项。
  (5)作为主编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书籍1部以上,发行量不少于2000册。
  (6)在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累计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且现仍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员,其岗位实践性、操作性强的,可提交2份本人撰写的与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会计工作相关的较高水平的专题方案、会计案例、分析报告等替代学术科研成果。
  第七条  其他
  (一)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省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的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计划毕业学员,符合学历资历条件的,免试正高级会计师水平能力测试,即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二)经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援派期1年及以上的,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派出地继续有效,无需重新确认。
  (三)会计专业高级职称不适用我省职称转评的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其他专业(如统计、经济、审计专业)高级职称后,转岗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需符合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以及能力业绩要求。
  (四)中央或外省单位驻鄂机构人员需在我省参评会计专业高级职称的,应先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办理委托评审手续。
  (五)会计人员在长江经济带沿江10省、市(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取得的会计专业高级职称和会计专业继续教育学时,按规定在我省范围内直接予以认可。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以及工作年限均按实际满足年限计算,截止到评审年度当年12月31日。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
  第九条  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任职后取得的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十条  我省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参照《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取得职称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职称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论文:本条件所述核心期刊主要指北京大学图书馆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简称北大核心期刊)中收录的会计类核心期刊。专业相关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并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统一刊号(ISSN)刊号的刊物。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电子期刊、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均不能作为参评论文。论文收录网站包括中国知网、维普网、万方数据。
  (二)著作: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三)科研课题:科研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国家级”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以及其他国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如财政部、审计署、国税总局、国家发改委等)立项的课题;“省部级”是指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以及其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地市级”是指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四)主持:指该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参与”指列参与者的前2位。
  (五)职务:以官方任职文件、岗位职责分工、正式会议纪要等为依据。
  第十三条  本条件所述“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第十四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职称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高级职称。已经取得高级职称,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职称: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二)已退休人员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包括按政策规定延迟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三)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或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留置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的不得申报。
  (六)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
  (七)同一年度申报参加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的。
  (八)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19〕4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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