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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优惠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9-29
实施时间: 2025-9-29
法规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17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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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减免优惠?

  答: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条规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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