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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同意翔之龙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财委审榕[2025]1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1-21
实施时间: 2025-1-21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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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翔之龙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英文名:HTL International, LLC):
  你所报 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表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闽财委审(榕)字外所临证第011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25年1月29日至2025年7月28日)。请你所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闽财委审(榕)字外所临证第011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1月21日
 
  抄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北京市财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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