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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市民发[2015]149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15-6-26
实施时间: 2015-6-26
法规类型: 内部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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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西安市民政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15年6月26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民政局
  2015年6月26日

  西安市民政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陕西省内部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纳入审计范围的各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监督、评价和咨询服务。
  第三条 内部审计范围包括局属企事业单位和局机关业务主管学(协)会(以下简称“单位”)。
  第四条 内部审计在局长领导下,由局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审计人员)进行,监察室全面参与,相关业务处室积极配合。
  第五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依据
  (一)中央、省市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二)省市财政、民政部门下发的有关财政资金、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使用等文件;
  (三)市民政局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审计内容
  (一)对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三)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
  (四)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单位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六)根据需要选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并对其审计工作过程及质量进行跟踪和评价,以确保质量;
  (七)承办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决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和维修改造项目的审计按《西安市民政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市民发〔2012〕111号)执行。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一)与审计相关的文件、银行账户、银行对账单、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实物领用登记册;
  (二)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重大经济合同;
  (四)单位有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五)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审计程序
  (一)局计划财务处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局领导或者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二)局计划财务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5日内,应当按照审计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账簿、凭证、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或发放查询单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五)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组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意见;
  (六)审计组进一步核实审计征求意见,修定完善审计组报告,报局领导或者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形成审计报告,以市民政局名义正式下发被审计单位;
  (七)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指出的问题应逐一整改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向局计划财务处报送审计整改结果;除依据审计事项的性质不适宜公开的情况外,被审计单位应向本单位干部职工通报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所必需的费用,列入市民政局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审计活动,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市民政局将严肃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线索,局监察室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加强内部审计结果的综合利用,实行奖惩并举;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对单位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和各类评优项目的重要评价内容,并同干部职工考核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西安市民政局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市民发〔2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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