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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不动产登记+税务+金融”协同增值化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自然资规发[2024]5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1-5
实施时间: 2024-1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1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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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开发区分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各金融监管支局,农发行丽水市分行、各大型银行丽水(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丽水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丽水分行、浙江农商联合银行丽水管理部、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进不动产登记领域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群众企业财产权利,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联和制定了《关于实施“不动产登记+税务+金融”协同增值化服务工作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
  2024年11月5日

  关于实施“不动产登记+税务+金融”协同增值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和《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实施“不动产登记+税务+金融”协同增值化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施营商环境增值化服务决策部署,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把税务及金融服务和不动产登记协同与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等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主要目标。聚焦企业群众办事需求痛点难点堵点,市场主体发展诉求关切,将需求转化为服务清单。借助数字化引领赋能,积极开展不动产登记与税务及金融服务协同;通过增值化改革创新,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与政务服务融合;完善运用“不动产智治”等应用建设成果,进一步创新服务,通过“减环节、减材料、减成本”,全力推动政务服务从便捷服务向增值服务全面升级。
  二、具体措施
  (一)拓展银行网点服务内容,协同“一件事一次办”
  充分运用政务服务平台及“不动产智治”应用建设成果,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端口,逐步拓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网点内容,将多部门相关联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现房转移登记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现房抵押登记”这一高频组合事项整合为“一件事”,推行集成化办理,实现缴税、不动产转移及抵押登记在银行网点“一件事一次办”,企业和群众可就近申办。购房人即申请人和银行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提交上述“一件事”相关材料共同发起不动产登记申请后,税务部门应线上同步接收税收申报材料,通过浙江省不动产智治应用平台服务端共享不动产登记数据线上完成税收申报审核,申请人通过线上获取待缴税信息并自行或委托银行专窗人员在线完成税费缴纳后,由银行网点专窗人员负责将办件申请推送至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线上受理办件申请,获取完税信息,并按规定完成办件登记,核发电子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证明。(具体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详见附件1)
  (二)优化登记业务模式,协同不动产抵押融资服务
  结合金融服务还贷续贷机制,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协同推广“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做法,通过旧抵押权注销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优化组合“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等不同登记业务模式,可合并办理不动产抵押期间因产权变更或转移等原因导致的抵押权变更登记,实现产权登记与抵押登记无缝衔接。根据经营主体抵押融资需求,通过金融业务与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协同,可一并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实现“抵押即交证”,同时,结合不动产不同物理形态,如在建工程、已竣工有抵押的房地产项目等,可通过合并抵押登记模式打通纯土地抵押、在建建筑物抵押和房地产抵押,满足经营主体在项目建设不同阶段的抵押融资需求。
  (三)深化系统融合对接,探索协同电子形式归档
  充分运用“不动产智治”“浙里金融综合服务应用”等省级应用数字化改革成果,进一步发挥“总对总”多跨协同机制优势,全面应用《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确认表》(附件2),同步实现信息嵌入式互通共享。经抵押双方同意签字确认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确认表》,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申请抵押登记环节以电子或纸质扫描形式提交。移交纸质档案时,相应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确认表》一并移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快电子印章的使用,尽快促成《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确认表》以及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等均可采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形成相应电子文件,推行电子形式归档,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全流程零纸质网办。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高效推进业务协同,要加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互相通报进度,及时商讨、解决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加强部门间政策协同、资源协同、加快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认真做好“不动产登记+税务+金融服务”协同增值化创新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加强正面案例宣传报道,高质量推动协同增值化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相关附件:
1.不动产预转现(银行)登记线上办理指引.pdf    
2.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确认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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