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自备电厂企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征缴方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21]21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9-27
实施时间: 2021-9-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6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沈抚示范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以下简称“自备电厂企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自备电厂企业两项非税收入的征缴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征期起,自备电厂企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两项非税收入,不再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
  二、自备电厂企业应按照属地原则按期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两项非税收入。
  三、属期为2021年9月或2021年第三季度及以后的两项非税收入,由自备电厂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省级电网企业未代征的属期为2021年8月或2021年第三季度及以前的两项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当地电网企业应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欠费电量的确认工作。
  四、自备电厂企业以实际自发自用电量及两项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计算应申报缴纳的金额,同时可按规定扣除相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省级电网企业提供的自备电厂企业户籍清册建立征管档案,并对自行申报缴纳两项非税收入的自备电厂企业进行费种认定。当地电网企业应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后续新增自备电厂企业的认定工作。
  六、除自备电厂企业自发自用电量外,其他销售电量应缴纳的两项非税收入仍按现行规定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
  七、自备电厂企业对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关于调整自备电厂企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征缴方式的通知.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12年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 甬财政综[2012] 2012/7/20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系统征缴管理的通知 鲁财综[2011]8号 2011/2/12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 2021/6/21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21年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闽财非税[2021] 2021/6/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 桂财库[2002]37 2003/10/2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7] 2004/12/2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认自治区福利彩票管理中心非税 内财非税[2010] 2010/3/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非税 新政办发[2002] 2002/9/23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其他非税收入项目清单 2022/7/29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黔税发[2024]4号 202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