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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20]29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0-30
实施时间: 2020-11-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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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沈抚示范区税务局,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国税地税合并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辽宁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行〔1999〕223号)已被废止。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征管政策明确如下:
  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及征免政策均比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所属期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之间的地方教育附加也按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教育厅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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