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省级]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24]3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12-31
实施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0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辽宁省大连工业大学校友会等19家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确认为我省2024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省级),并予以公布。
  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及时办理相关免税事宜,并严格区分其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在具体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财税部门反馈。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通知》相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附件:辽宁省2024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省级)名单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获得市级2020 穗财综[2024]9号 2024/5/9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 京财税[2022]20 2022/9/2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2012/1/20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申请2023年重大技术装备 2023/8/13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民政厅关于 甘财税[2021]3号 2021/5/26
沈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 沈财预[2024]58 2024/12/31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认定非营利组 琼财支财[2025] 2025/4/28
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 嘉财预[2016]40 2016/9/7
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关于收入的会计处 2022/11/15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新活 沪税发[2021]23 202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