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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综[2006]6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6-12-14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4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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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我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请示》(黑财综[2006]1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为改善你省农村教育条件、促进地区间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同意你省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就地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你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缴库时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02项“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三、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你省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直接从所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代征手续费。
  四、上述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你厅应根据上述规定,制订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报你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财政部备案。
  此复。

相关附件:
财综[2006]61号 财政部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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