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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税发[2023]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19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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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各市(地)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要求,黑龙江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以下简称“林草两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为平稳有序推进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林草两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征收单位变更为税务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贯彻国家“林草两费”相关管理政策,退费复核工作。
  (二)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林草两费”缴费金额核定、费源信息推送、接收审核税务部门反馈的征缴入库、退费申请等信息。
  (三)税务部门:按照林业和草原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缴工作,确保“林草两费”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向林业和草原部门反馈征缴入库、退费申请等信息。
  (四)人民银行:负责及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维护“林草两费”的预算科目等相关参数,并按照《国家金库条例》等相关规定,组织相关账务核算工作,与财政、税务部门定期对账,确保相关账务数字准确一致。
  三、业务交接
  各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林业和草原部门做好征管职责交接工作,建立交接工作明细台账,提升交接数据及资料质量,确保资料交接全面准确,征管工作无缝衔接。
  四、互联互通
  各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林业和草原、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征缴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实现征缴信息实时共享,将计征、缴款、退费等明细信息及时传递。
  五、征缴管理
  (一)征收机关
  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林草两费”,缴费人向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申报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缴费人未在属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须在办理“林草两费”申报事项前到属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跨区税源登记。
  (二)征收流程
  “林草两费”划转后,按照“林业和草原部门核定缴费金额后向税务部门推送费源信息→税务部门通知缴费人办理缴费业务→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向林业和草原部门回传征缴入库信息”的流程开展征收工作。具体流程及事项如下:
  1.林业和草原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受理用地申请后,按标准核定缴费金额,及时采集并向税务部门推送费源信息。
  2.税务部门接收费源信息后,通知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及时做好征收管理、缴费服务等工作。
  3.缴费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林草两费”,并打印留存《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作为缴费凭证。
  4.缴费人完成缴费后,税务部门及时将征收入库信息回传至林业和草原部门,并归集“林草两费”征收数据,反馈已缴费清册。
  5.林业和草原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反馈征缴入库信息和缴费人提供的缴费凭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六、退库管理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业和草原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划转前已经由林业和草原部门征收,划转后需要退费的,仍按照划转前的流程办理。
  附件:
  1.森林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
  2.草原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
  2023年1月19日

相关附件:
黑税发[2023]4号 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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