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综合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浙市监法[2022]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3-2
实施时间: 2022-4-15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11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各处(室、局):
  《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已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日

  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有关确定“较低数额罚款”的规定,为做好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的“较低数额罚款”明确如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自2022年4月15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台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处罚报备案制度的通知 台审法[2013]7号 2013/1/9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自由 津审法[2015]1号 2015/4/2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法[2007] 2007/11/26
关于《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2/12/14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 中国人民银行营 2023/3/28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 2025/3/1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2026/8/1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的通 2018/7/4
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23/8/31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 2014/12/26